軍人福利費的具體內容
軍人福利費是在規定的軍人工資、津貼、補助、補貼以外,由國家給予軍人和軍隊各單位掌握的生活照顧性的費用,為集體和個人的福利優待,是軍人物質、文化生活待遇的補充部分。軍人福利費由軍隊最高統帥機關和領導機關以法規或規章形式規定,內容包括項目、范圍、條件、標準和發放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福利費的主要內容有:生活困難救濟費,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保育教育補助費,離休干部榮譽金、交通費、特需費,以及經特殊批準的專項福利開支等。在福利費開支中,有些項目是隨工資、津貼逐月發給個人,采取實報實銷管理辦法;有些項目是按標準計領實行包干管理,超支不補;結余轉下年度的原科目使用,實行標準管理辦法。因此,管好福利費,對解決軍隊人員生活中的實際困難,穩定部隊,具有重要意義。福利費計領標準,按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在編職工、軍士、兵、供給制學員區分,按供應實力隨生活費決算計領。另外,總部對各大單位按人員標準汁領福利費總額的33%一50%給予補助;對駐西藏、西沙、南沙部隊和新疆邊防部隊的福利費計領標準略高于其他部隊。
救濟費
救濟費是按人頭和標準計領的福利費,主要用于廣大干部、戰士、在編職工家庭生活困難的補助和救濟,也可用于軍隊獻血者或對傷病員出院后的保健補助。救濟費專款專用,不準挪用。對生活困難的救濟,一般應經本人中請或黨小組提名,經群眾評議,黨支部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報團或相當團一級的政治機關審批,不準個人決定。開支數量過大的,應報黨委審批。黨支部應定期(半年或3個月)了解、研究干部、戰士、職工的生活困難情況,對確有困難的,應主動提出報請上級給予救濟或補助。救濟費掌握使用的原則是困難多的多補助,困難少的少補助,經常有困難的經常補助,臨時有困難的臨時補助。
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
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是為鼓勵軍隊干部家屬盡量不隨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決定從1986年1月起對符合家屬隨軍條件而家屬不隨軍的現役干部給予優待,建立了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的制度。發放條件:一是對符合隨軍條件,妻子是農業戶口,或雖系城鎮戶口但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團職以下干部;二是對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隨軍條件可調到部隊駐地安置而不來部隊駐地安置的團職以下干部;三是對家屬隨軍或比照隨軍條件妻子調到部隊駐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調往邊防、海島和高原艱苦地區,其家屬隨遷到上述地區安置有困難的干部。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按標準每月隨工資發放。夫妻雙方都是軍人或丈夫是非軍人的,不得享受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
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
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是為解決軍隊各單位舉辦的幼兒園、子女學校除向家長收費外經費不足問題的補助費用。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用于編制內的幼兒園、子女學校實有教職工、臨時工以及待安置的人員的工資、補貼性質的費用,這是屬于用于個人的經費部分。另一部分是用于購置教學器具、玩具、辦公用品、圖書、文體器材、生活用具和培訓教師所需費用以及探親路費、差旅費等,屬于公用經費部分。工資、補貼性質的經費由總部按各大單位編制定額內的實有教職工人數,年初通過后勤供應渠道撥給各大單位,由干部、財務部門提出分配意見,逐級下撥,不得截留。公用經費部分由總部按各大單位干部、職工的在園、在校子女人數給予補助;各大單位可留15%作為機動;其余按在園、在校子女人數,由干部、財務部門撥給辦園辦校單位或幼兒園、子女學校,包干使用。
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
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是為解決軍隊干部子女因特殊情況不能人本部隊幼兒園的問題而于1990年8月建立的。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發給軍官、文職干部、在編職工的未能人幼兒園或未隨軍的6周歲以下子女。但對違反計劃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發。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為貫徹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而實施的獎勵,于1979年7月建立。規定對現有1個孩子的育齡夫婦,表示終身只要1個孩子時,給予一次獎勵;每月隨工資發給一定數額的保健費,從領取獨生子女證之月起發給,發到子女14歲時為止;如有超生則扣款或沖減。
離休干部榮譽金
離休干部榮譽金是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的中央軍委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功勛榮譽章的規定,于1988年7月起建立的。凡榮獲一級紅星功勛榮譽章、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獨立功勛榮譽章以及勝利功勛榮譽章的,每月按不同標準發給榮譽金,隨離休干部的工資發放。